個人借款屬於民間借貸的一部分。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、公民與法人之間、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。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,但借款協議中關於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。
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,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(包括利率本數)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。
既然利息約定要合法,那麼該怎樣約定個人借款利息呢? 個人借款利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,最容易導致借貸雙方產生矛盾。對此,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: (一)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約定無息借貸。 (二)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,但都不能證明的,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。 (三)借款雙方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。 (四)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如果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,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。借款人支付超出規定的利息後又起訴主張返還的,法院予以支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