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人購買保險產品一方面是為了降低各種風險,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資產保全。以分紅險為例,不論分紅收益如何,本金是能夠保證的,而且有一定的保底收益。和其他投資相比,更加穩妥。
可是,一旦消費者出現資金問題,急需資金周轉借款,那麼有些消費者就會考慮退保。實際上,監管部門的專家表示,大可不必如此。因為保單本身就有借款的功能,借款期間,保障功能依然有效。
缺錢無須退保 由於最近幾年經濟環境不佳,不少行業都面臨資金壓力。一些購買了保險產品的消費者在遇到“缺錢”的問題時,第一時間想到的大多是退保。不過,監管部門的專家認為,在眾多解決資金問題的借款方案中,退保往往是最後一步,且是最不划算的一步。
許多消費者認為,退保就應該把保費如數退還。實際上,選擇退保可能造成不小的損失。根據我國《保險法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“客戶申請退保時,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。”如果保單生效時間不長,保單累積的價值扣除已承擔的風險費用、管理費用等後所剩較少,尤其在投保初期甚至會大大少於已繳的保費,建議消費者應該理性慎重選擇退保。
所謂風險金,就是保險公司已經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所需要的純保費。而管理費則是公司經營及管理中發生除手續費支出以外的各項費用。因此,退保的時候,消費者拿到的退保金往往要少於自己付出的保費。如果非退不可,建議投保人考慮退保成本,並建議持有分紅險長期保單的投保人,盡量在五年後退保以實現退保損失最小化。 |